Karen Koeh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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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7日

为 "骑鸭子 "试验设置技术设备

利亚姆出生两周后,我们开始了 "骑鸭子 "极光桥案的审判。在审判前的几个月里,停止公开撰写或讨论此案。包括对媒体、社交媒体和本博客。

陪审员将被要求不得阅读、观看或收听任何有关此案的内容。例如,他们不会阅读本博客。因此,如果律师与陪审员不会阅读的媒体交谈,那么审前宣传(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审前宣传)如何会产生偏见,这一点并不十分清楚。

与其争论这个问题,不如看看《职业行为规则》(RPC)第 3.6 条。其相关部分如下:

审判公开 (a) 参与诉讼的律师不得发表其明知或理应明知将通过公开通讯手段传播并极有可能对审判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司法外声明。(b) 律师可以声明:(1) 所涉及的索赔、辩护以及当事人的身份;(2) 公共记录中包含的信息;(4) 诉讼中任何步骤的时间安排或结果;(6) 当有理由相信存在对个人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能性时,可以就当事人的行为发出危险警告。(c) 此外,律师还可以作出一个合理的律师会认为是必要的缓解声明,以保护客户免受最近非由律师或其客户发起的宣传所造成的实质性的不适当的不利影响。

律师协会公布了对该规则的意见。在此不一一赘述,仅介绍第一条:

[1] 要在保护公平审判权和保障自由表达权之间取得平衡是很困难的。要维护公平审判的权利,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在审判前传播有关一方当事人的信息,特别是在涉及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这些限制,结果将是法医礼仪规则和证据排除规则的保护作用实际上被取消。另一方面,自由传播有关具有法律后果的事件和法律程序本身的信息也符合重要的社 会利益。公众有权了解对其安全的威胁以及旨在确保其安全的措施。公众对司法程序的进行也有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上。此外,法律诉讼的主题往往对公共政策问题的辩论和审议具有直接意义。

但该规则不适用于私人通信。没有任何规则压制不公开传播到公共领域的言论自由。被陪审员无意中发现的可能性为零。

每个试验日结束后,我都会写一篇试验日记。这是一种宣泄。结束这一天。这样就可以打开第二天的篇章。四个月的庭审意味着我写了 62 天的庭审日记,加上陪审团审议的 9 天中的两篇。我将在博客中分享这些庭审日记的一些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