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7日

为 "骑鸭子 "试验设置技术设备

为 "骑鸭子 "试验设置技术设备

利亚姆出生两周后,我们开始了 "骑鸭子 "奥罗拉大桥的审判。 在审判前的几个月里,停止写作或公开讨论此案。 这包括对媒体,对社会媒体,对这个博客。

陪审员将被指示不要阅读、观看或收听任何有关此案的内容。 例如,他们将不会阅读这个博客。 因此,如果律师与陪审员不会阅读的媒体交谈,审前宣传(尤其是在民事案件中)如何会产生偏见,这一点并不十分清楚。

与其辩论这个问题,不如看看《职业行为规则》(RPC)3.6。 它的相关部分被解读为

审判公开 (a) 正在参与诉讼的律师不得发表他们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将通过公共通信手段传播的司法外声明,并有很大可能对审判造成实质性损害。 (b) 除了律师可以说明:(1)所涉及的索赔、辩护和当事人的身份;(2)公共记录中包含的信息;(4)诉讼中任何步骤的时间安排或结果;(6)当有理由相信存在对个人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能性时,有关涉案人员行为的危险警告。 (c) 另外,律师可以做出一个合理的律师认为需要的减刑声明,以保护当事人不受并非由律师或其当事人发起的近期宣传的重大不正当影响。

律师协会已经发表了对该规则的评论。 这里不一一介绍,而是介绍第一条。

[1] 很难在保护公平审判权和保障自由表达权之间取得平衡。维护公平审判的权利必然要求对审判前可能传播的有关一方的信息进行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在涉及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这样的限制,结果将是法医礼仪规则和证据排除规则的保护作用被实际抵消。另一方面,自由传播有关具有法律后果的事件和法律程序本身的信息符合重要的社会利益。公众有权了解对其安全的威胁以及旨在确保其安全的措施。它也对司法程序的进行有合法的兴趣,特别是在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上。此外,法律诉讼的主题在关于公共政策问题的辩论和审议中往往具有直接意义。

然而,这一规则并不适用于私人通信。 没有任何规则可以压制没有公开传播到公共领域的言论自由。 这种情况下,被陪审员无意中发现的可能性为零。

在每个试验日之后,我都会写一篇试验日记。 这是一项宣泄的工作。 完成这一天的工作。 因此可以打开第二天的篇章。 四个月的审判意味着我写了62天的审判日记,加上涵盖陪审团审议时的9天的两个条目。 我将在博客中分享这些审判日记的一些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