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ren Koeh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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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业行为规则》,在民事案件中进行公开宣传

华盛顿州RPC 3.6 审判宣传

  (a) 正在参与......某一事项的诉讼的律师,不得发表该律师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将通过公共通信手段传播并极有可能对该事项的裁决程序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外声明。   

(b)尽管有(a)段的规定,律师可以说明。   

(1) 所涉及的索赔、犯罪或辩护,以及除法律禁止的情况外,所涉人员的身份。   

(2)公共记录中的信息。

(3) 对某一事项的调查正在进行中。   

(4) 诉讼中任何步骤的安排或结果 。  

(5)请求协助获得证据和 必要的 信息 。   

(6)当有理由相信存在对个人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伤害的可能性时,对有关人员的行为发出危险警告;......。

 (c) 尽管有(a)段的规定,律师可以作出一个合理的律师会认为需要的声明,以保护客户不受最近非由律师或律师的客户发起的宣传的重大不适当的不利影响。根据本段作出的声明应限于为减轻最近的不利宣传所需的信息。  

d) 在公司或政府机构中与受(a)款约束的律师有联系的律师不得发表(a)款禁止的声明。

[最后一次修订是在2006年9月1日]。

照片:沉积物中的一些绳索的视图